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債務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47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78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卓芳洲 債 務 人 林志如即楊志如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;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上 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。 二、查,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集保資料結果顯示,債務 人持有股票之股務代理機構登記地址位於彰化縣,是債權人 聲請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彰化縣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,顯屬有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