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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清償票款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8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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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15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美子 邱文彬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李美子、邱文彬之勞保投保單位 、立帳郵局,以執行其薪資、存款債權,經查債務人李美子 、邱文彬均已退保;債務人邱文彬於花蓮國安郵局存款餘額 僅新臺幣(下同)4元,執行無實益;債務人李美子之立帳郵 局即臺南德高厝郵局位於臺南市東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 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,爰 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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