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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清償票款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1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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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49號 債 權 人 邱○輝  住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段000號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賴怡生              住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0號3樓     債 務 人 游○祥  住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號 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可資 參照。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亦有準用之規定 。 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海洋委員會○○○○隊分 署第○○海巡隊之薪資債權,而該第三人之所在地係設於新北 市貢寮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,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 法院執行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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