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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償債務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7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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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許騰霖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、集保、郵局存款帳戶資料 以供強制執行,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臺中市,有本院依 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足參,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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