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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債務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40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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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1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嘉祥即趙嘉祥(已死亡)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 人能力。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,其欠缺 既屬無從補正,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之規定自明。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,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。故聲請強制執行,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,否 則即非合法,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係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聲請強制執行,惟債務人 於112年5月4日即已死亡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在 卷足稽。故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 能力之人為相對人,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,且其情形 無從補正,參照前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李建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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