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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補繳裁判費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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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。 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。 二、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,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。 三、本件聯絡人:事股書記官(電話:00-0000000 轉分機575) 。 四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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