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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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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街00○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;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,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 文。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,即得 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。 二、經查:本件被繼承人乙○○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「澎湖縣馬公 市」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。是本件陳 報遺產清冊事件,應專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,於法未合,爰依首揭規定,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17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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