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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給付扶養費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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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花蓮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文成間給付扶養費事件,未據聲請人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聲明為相對人應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,每月各 支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至聲請人生命終止日止。核 上開聲明屬財產權之非訟程序,並為定期給付性質,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000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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