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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訴訟救助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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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子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文隆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(113 年度原訴字第8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 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。法律扶助法 第6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向鈞 院提起民事訴訟,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,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規定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,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( 全部扶助)、審查表、所得資料、民事起訴狀為據,並經調 閱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,聲請人所提訴訟 非顯無理由,依據前述說明,其聲請訴訟救助,自應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書記官 汪郁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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