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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變更章程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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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釋證嚴 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曹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准予 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「修正條文」欄所示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;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 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 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 善事業基金會(下稱慈濟基金會)之董事長,慈濟基金會經 第13屆第14次董事及監察人會議完成章程內容變更如附件對 照表所示,請求准予變更等語,並提出捐助章程、會議紀錄 及簽到表、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、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 4日衛授家字第1130002068號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。 三、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相對人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 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,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抵觸,其聲請變更章程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書記官 胡旭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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