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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請復權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籃周興 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籃周興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。 二、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20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應予免責,該案於11 2年10月11日確定乙節,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, 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 請復權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書記官 胡旭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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