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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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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趙馥禛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1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雖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然其聲請狀僅 表明欲聲請「112年2月23日全部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」,而 並未具體敘明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,依前揭法 條規定,聲請人所為本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,於法即 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再按判決應公告之;經言詞辯論之判決 ,應宣示之,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 未到場者,不在此限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1項所明定 ,經查,當事人請求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1號請求履行契 約等事件112年2月23日期日法庭錄音光碟,該日為宣示期日 ,而本件於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時,兩造明確陳明於 宣示期日不到場,本院乃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判決 ,則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於112年2月23日宣示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,顯屬無據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不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林鉑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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