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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清償借款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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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劉化忠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被 告 李燕玲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,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00,000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,880元,扣 除前繳費用2,000元,尚應補繳10,88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 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另被告就管轄部分辯稱其住所在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2 樓」,主張本院無管轄權,請求移送該管法院。是就本院有 無管轄權一事,亦請原告以書狀表示意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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