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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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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林金德 原 告 曾品蓉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,270,000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6,376元。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(含證物)。另原告書狀 記載「代理人謝秀妹」,但迄未提出委任狀,如確受原告委 任,應提出委任狀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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