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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返還投資款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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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余政明 送達代收人 林卉羚 被 告 曾世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 2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),經被告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, 000,000元及美金140,000元(依臺灣銀行該日現金匯率賣出收盤 價為新臺幣4,538,800元),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,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,538,8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,44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,尚應補繳94,946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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