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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償借款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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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翁千玉 訴訟代理人 陳軍翰 被 告 陳冠杰 被 告 韓征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2 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),經被告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879,78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9,5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9, 08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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