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江金光 送達代收人 黃美娟 被 告 台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 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塗 銷如起訴狀所載之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,依該等抵押權共同 擔保債權本金新臺幣(下同)1,900,000元,低於該等土地 公告現值(4,069,617元),依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,9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81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(含證物)。另查起訴狀 並無檢附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, 並請原告補正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