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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拆屋還地等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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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林正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 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,並將土地返還 原告,暨應給付無權占用期間所受不當利益等。依系爭土地公告 現值及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19,289,572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81,752元(其餘請求給付相當租金利益部分,不另徵收裁 判費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未如數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: 花蓮縣花蓮市民心段 被告占用面積 (㎡) 公告土地現值 (元/㎡) 價值(元) 1號 485 5,800 2,813,000 2號 3,028 4,900 14,837,200 189號 148 6,839 1,012,172 190號 128 4,900 627,200 合計:2,813,000元+14,837,200元+1,012,172元+627,200元=19,289,572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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