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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確認買賣契約存在等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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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廖翊鈞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 被 告 葉家蘋 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之裁判費,查本件標的價額依買賣契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6 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, 494元,扣除前繳費用2,000元,尚應補繳9,494元。茲依同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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