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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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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號 原 告 陳幸枝 被 告 王鏘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,500元,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9日送達原告,有民事裁定、送達證 書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 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書記官 莊鈞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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