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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給付金錢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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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鄭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金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金錢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亦 未記載被告住居所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。是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 達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1紙、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,揆諸前開說明,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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