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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周欣穎(即周建三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如附表所示之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 中華紙漿公司)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原係聲請人父親周建三 所有,嗣周建三死後該股份為聲請人所繼承,惟因聲請人不 知系爭股票存放何處,而已向中華紙漿公司申請掛失,並經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,而於1 12年8月23日公告在法院網站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 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,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23日屆滿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後3個月內,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情,業經本院 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,足堪認定。聲請人聲請宣 告系爭股票無效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股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數 股數 1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9-NX-0000000-0號 普通股 1 4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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