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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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號
聲 請 人 王鈞弘即王貴民之繼承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姿利
股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6-NX-0000000-0 普通股 1 240 所有權人:王鈞弘即王貴民之繼承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