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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詐欺

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2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67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煒傑 選任辯護人 許建榮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,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 字第26號、112年度原易字第46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第一審判 決(起訴案號: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4號;移送 併辦案號:112年度偵字第708、709、710、711、712、713、714 、715、716、717、718、719、720、721、869、870號;追加起 訴案號:112年度偵字第1081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案延展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。 理 由 一、期日,除有特別規定外,非有重大理由,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;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,應通知訴訟關係人,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煒傑詐欺等案件,原訂於民國113年2月 23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。惟因卷證繁雜之故,乃延展 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,並通知訴訟關係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64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昀璉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文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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