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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國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張國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張國龍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,經本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 中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2日核准 假釋在案,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31 3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等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,刑法第96條但 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碧玲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抗告 書狀,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陳有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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