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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秉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聲 請案號: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李秉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秉振因詐欺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年2 月確定,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2月5日 核准假釋在案,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函,及所附法 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的聲 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、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 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(主筆)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抗告 書狀,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秦巧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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