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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損害賠償

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2年度再易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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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方信智 再審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雲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 月28日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、民國110年10月20日110年 度再易字第3號確定判決,提起再審之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。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再審原告民國112年12月25日提出之民事再審狀所載案 號為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(下稱原確定判決) 、110年度再易字第3號判決(下稱原再審判決),爰依之認定 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及原再審判決均有提起再審之訴之意 。 二、按再審之訴,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;其期間自判決確 定時起算,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,自送達時起算,民事訴訟 法第500條第1項、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再審之訴不合法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次按 提起再審之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 審理由,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所謂表明再審理由,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 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,倘僅泛言有何條款 之再審事由,而無具體情事者,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 。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,即為無再審之事由,性質上毋庸 命其補正(最高法院61年度台再字第137號裁定意旨參照) 。 三、次按再審之訴,法院認無再審理由,判決駁回後,不得以同 一事由,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,更行 提起再審之訴。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定有明文。次按再審 之目的,原在匡正確定終局判決之不當,以保障當事人之權 益。惟為避免當事人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 之訴之確定判決,一再提起再審之訴,致浪費司法資源,自 應予以限制(最高法院99年台再字第10號裁判要旨參照)。 準此,若再審原告曾以同一事由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,且經法院以再審無理由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並確定時,再 審原告即不得再以同一事由,更行對原確定判決及再審判決 ,更行提起再審之訴,若再審原告再次提起,即應認再審原 告之訴不合法,而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裁定駁回。 四、再審原告主張略以:第二次解約之利息損失為新臺幣(下同) 276,000元,加計自106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。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、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第11條之3請求3倍之罰款。伊係於112年12月12日至本 院慎股閱卷後,有○○(○)字第OOOOOOOOOOO號函及該函中所揭 台○○(○)字第OOOOOOOOOO號函可證,故再審聲請於合法期限 內等語。並聲明:㈠原判決廢棄。㈡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 及方俐懿、李貞靜、方昱傑、方昱富、張素娥之繼承人新臺 幣(下同)1,489,752元及利息。 五、經查: ㈠原確定判決之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,不得上訴第三審,於11 0年1月28日宣示時即告確定;又原確定判決係於同年2月3日 送達再審原告,此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。則再審原告於112 年12月25日始對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(本院卷第5 頁再審狀加蓋之本院收狀戳章日期),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 間。再審原告本件所提之○○(○)字第OOOOOOOOOOO號函及該函 中所揭○○○(○)字第OOOOOOOOOO號函(本院卷第27頁)內容,早 已經原確定判決卷交待(原確定判決第11頁第1行至第14行) ,自難認係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,並遵守再審不變期間 之證據,揆諸前開說明,其對原確定判決所提本件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。  ㈡另原再審判決係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所提之再審之訴所為 ,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,不得上訴第三審,於110年10月20 日宣示時即告確定;而原再審判決係於同年11月1日合法寄 存送達再審原告,此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。則再審原告於11 2年12月25日始對原再審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(本院卷第5 頁再審狀加蓋之本院收狀戳章日期),亦已逾30日之不變期 間。況再審原告本件所提之○○(○)字第0OOOOOOOOOO號函(本 院卷第27頁),早經再審原告於原再審判決案件中主張係斷 章取義(再審判決卷第85頁),亦難認係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 在後,並遵守再審不變期間之證據,揆諸前開說明,其對原 再審判決所提本件再審之訴亦不合法。  ㈢又再審原告於再審起訴狀內並未表明原確定判決、原再審判 決各有何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之再 審事由,及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,難謂已合法表明 再審理由。況依其本件再審之訴之主張及所附之○○(○)字第O OOOOOOOOOO號函,係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及原再審之 訴之確定判決,一再提起再審之訴,為免浪費司法資源,依 首揭說明,應認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,本院毋庸命其補正, 應逕以裁定駁回之。 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徐錦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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