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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當選無效

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2年度選上字第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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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吳憶琪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李政鴻 林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「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」之記 載,應更正為「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廖子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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