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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過失傷害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2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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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俞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 21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,且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又不受理 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告訴人吳恩慈告訴被告陳俞均涉犯過失傷害案件,公訴人 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調解成立 而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 附卷可稽,揆諸首開法條規定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。若未敘述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【附件】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213號   被   告 陳俞均 女 21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3樓之1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該提起公訴,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:  犯罪事實 一、陳俞均於民國111年9月19日22時53分許,駕駛自用小客車, 沿宜蘭縣羅東鎮民權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途經民權路與忠 孝路交岔路口,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,汽車行駛至閃黃燈交 岔路口時,應減速慢行,注意安全並小心通過。而依當時情 形,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於注意,貿然穿越該岔路口 ,適有游偉辰搭載吳恩慈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,沿忠孝路由南往北方向駛至,因閃避不及,二車發生 碰撞,致吳恩慈受有右側腓骨上端及下端其他閉鎖性骨折、 右側脛骨上端閉鎖性骨折、小腿挫傷、手肘挫傷等傷害。 二、案經吳恩慈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: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一 被告陳俞均於警詢之供述。 於前揭時、地,發生本件事故。 二 告訴人吳恩慈於警詢、本署偵查中之指訴。 於前揭時、地,發生本件事故。 三 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(一)、(二)暨現場照片30張。 1.佐證事故發生經過之事實。 四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2年5月8日北監基宜鑑字第1120074753號函及函附鑑定意見書。 被告駕駛自小客車,行經閃黃燈號誌交岔路口,疏未減速接近,注意安全小心通過,為肇事次因。 五 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。 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又被 告肇事後,旋即留於現場,並於警方到場時承認其為肇事者 之事實,有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可 佐,堪認其為自首無誤,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審酌減 輕其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2  日 檢 察 官 劉 怡 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8 日 書 記 官 林 珦 麟 參考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;致重傷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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