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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過失傷害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3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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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語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調院偵 字第16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語暄於民國111年9月5日15時37分許 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宜蘭縣頭城鎮青 雲路3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在內側車道,行至青雲路3段與開 蘭路路口前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,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 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等情,並無其他不能 注意之情事,詎其竟於通過上開路段時,竟疏未注意外側車 道車輛行駛狀況,即貿然通過該路口,適告訴人謝祀田騎乘 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方向直行至該處外側 車道,告訴人往左偏行駛亦疏未注意左方車輛動態與安全間 隔,雙方車輛因而發生碰撞,告訴人人車倒地,因而受有創 傷性腦出血、續發性水腦症、左側顴骨及上頷骨閉鎖性骨折 等傷害。因認被告前開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告訴人謝祀田告訴被告黃語暄過失傷害案件,公 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 依同法第287條規定,須告訴乃論,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13年 2月1日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(見本 院卷第91頁),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,本案不經言詞辯論,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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