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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公共危險等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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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瓏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 第5572號),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。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 因被告林瓏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業經辯論終結在案。茲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為保障被告之權益,認尚有應行調查事 項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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