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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公共危險等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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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瓏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 第55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應予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,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、辯護人、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,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;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,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,應撤銷原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,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前 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茲因發現本案有不宜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情事,揆諸上開說明,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, 依通常程序審判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273條之1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          法 官 劉芝毓          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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