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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違反著作權法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智易字第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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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暉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 字第1001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暉盛係凱泰世墨有限公司之經銷人員 ,負責網路行銷之業務。被告未經告訴人即愛豐商行負責人 曾信恩之同意或授權,於民國112年4月13日8時許,在位於 宜蘭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號之凱泰世墨有限公司,擅自將其從 大陸阿里巴巴網站重製之告訴人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「多款 可愛造型寶寶洗澡水溫計」美術著作1張,張貼於凱泰世墨 有限公司在蝦皮購物網站所申請帳號「a13607」之溫度生活 家賣場網頁內。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 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被告被訴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,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 論。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,業經告訴人於113年1月29日具狀 撤回告訴,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,爰依前揭法 律之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提起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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