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聲明異議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67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7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戴大森 籍設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段000巷○○○○0號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對於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(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 5年度執更法字第40號之3),認為不當,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所載。 二、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,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。又該條所稱「諭知該裁判之法院」,係指諭知科 刑判決,即具體宣示主刑、從刑之法院而言。於依刑法第53 條、第51條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,則係指為該裁定之法 院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1號、第256號裁定意旨參 照)。 三、經查: 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戴大森(下稱異議人)前因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,分別經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,罰金新臺 幣13萬元,並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裁定駁回 抗告確定,異議人於民國103年10月11日入監執行如上開罪 刑(指揮書案號: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【現改制為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,下同】105年度執更助法字第40號之3)等 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執更助法字第40號之3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,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助字第40號 全卷核閱無訛,上情首堪認定。  ㈡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主張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其餘如附 表所示之罪分別定執行刑,而請求撤銷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執更助法字第40號之3執行指揮書,然附表編號1所 示之罪係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定應執 行之刑,再經最高法院駁回抗告,業經本院論述如前,是本 院並非諭知該定執行刑裁定之法院,聲明人逕向本院聲明異 議,依照首揭說明,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 應附繕本)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