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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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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仁愷 選任辯護人 吳志成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 度偵字第8786、101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自民國壹佰拾參年貳月貳拾玖日起,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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 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者,得羈押之︰一、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。二、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 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。三、所犯為死刑 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;又羈押被 告,審判中不得逾3月,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,得於期間未 滿前,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,以 裁定延長之。延長羈押期間,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,如所犯 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,第一審、第二審以 3次為限,第三審以1次為限,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、第10 8條第1項、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經查,被告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1月28日訊問後,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,為 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 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,且有羈押之必要,於112年11月2 9日裁定羈押。 本件被告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2次之犯行,業經本院於11 3年2月15日判處罪刑,該判決尚未確定,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 將於113年2月28日屆滿,本院於同年月22日訊問被告後,認被 告坦承犯行,並經本院判決認定有罪,是被告犯行明確,而被 告所涉販賣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, 是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,原 羈押之理由仍存在,又被告販賣毒品之對象為未成年人,單次 販賣之數量非微,對社會治安、公共安全危害甚鉅,經司法追 訴、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,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 衡量後,認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,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 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,是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,爰裁定自113年2月29日起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。 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、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 應附繕本)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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