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29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戴睿成 被 告 陳宏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0號),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陳宏智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410號),經原告戴睿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