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過失傷害等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1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秉閎 陳慎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7 467號、第1086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係以:被告即告訴人莊秉閎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告訴人謝慧君,於民國112年6月4日16時3 4分許,沿宜蘭縣冬山鄉幸福三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,行經 宜蘭縣冬山鄉幸福三路與珍珠一路岔路口,本應注意行至無 號誌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,支線道車應暫停讓 幹線道車先行,且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 而貿然駛入道路,適被告即告訴人陳慎章駕駛執照業經吊銷 ,仍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告訴人張成田 ,沿宜蘭縣冬山鄉珍珠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此,本應減 速注意支線道來車,並做隨時停車準備,而依當時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,亦貿然直行,兩車因而發生碰撞,致被告即告 訴人陳慎章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前額撕裂傷、右側第五肋 骨閉鎖性骨折、右胸及右腹挫傷、四肢多處擦挫傷、腦震盪 症候群等傷害;並使告訴人張成田受有雙側近端股骨骨折、 胸壁挫傷併左側第4至第11肋骨骨折、口腔潰瘍、創傷性横 纹肌溶解症等傷害;致被告即告訴人莊秉閎因而受有下背部 挫傷併拉傷、左膝擦挫傷等傷害;告訴人謝慧君則受有右側 前胸壁鈍挫傷、右上臂外傷、左足外傷、輕微頭暈及腦震盪 等傷害。因認被告莊秉閎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;被告陳慎章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前開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 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即告訴人莊秉閎、告訴人謝慧君對被告陳慎章提 告過失傷害,被告即告訴人陳慎章對被告莊秉閎提告過失傷 害、以及告訴人張成田對被告莊秉閎、陳慎章提告過失傷害 案件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均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其等 均具狀撤回告訴等情,有和解書、刑事撤回告訴狀5份在卷 可憑,揆諸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均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。 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