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過失傷害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4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雅玲 駱欣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 度調偵字第481號)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,並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即告訴人(下稱被告)鄭雅 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8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宜蘭縣羅東鎮公正路由西往東方向 行駛,行經宜蘭縣羅東鎮公正路與愛國路口左轉彎時,本應 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,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 方向燈或手勢,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,行至交岔路口中 心處左轉,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,且轉彎車應讓直行 車先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有照明未開啟、路面乾燥、路面 無缺陷、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,竟疏未注意,與亦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 行、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之被告即告訴人(下稱被告)駱欣妤所 騎乘沿宜蘭縣○○鎮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發生擦撞,使被告駱欣妤受有右踝骨內外踝骨折之傷害 ,被告鄭雅玲則受有雙側膝部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鄭雅玲 、駱欣妤所為,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又不受理之判 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 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鄭雅玲、駱欣妤涉嫌過失傷害案件,公訴人 認被告鄭雅玲、駱欣妤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鄭 雅玲、駱欣妤業已達成調解,並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,有刑 事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在卷可稽,依照首開規定及說明,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 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