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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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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眉錚 被 告 戴嘉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22號),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,固經本院判 決公訴不受理在案。然因原告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民事庭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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