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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沒收違禁物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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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0年度毒偵字 第294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執聲字第65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(驗餘毛重伍點伍壹公克) 併同與之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陸只,均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俊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94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,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(含袋毛重5.5 186公克),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 二級毒品,屬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。 二、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,甲基安非他命 為第二級毒品,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查獲之 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。次按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 有緩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。 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6包,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 鑑定,經抽樣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總毛重 5.5186公克、取樣0.0086公克),有該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 足佐(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94號卷第44頁),另裝有第二級 毒品之包裝袋共6只均含第二級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,應視 同毒品整體處理,揆諸前揭說明,均應諭知沒收銷燬之。至 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,既已用罄滅失,自毋庸為沒收銷 燬或沒收之諭知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上開 毒品,於法核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 應附繕本)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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