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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宣告沒收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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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郁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(110年度偵字第710 1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執聲字第75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,沒收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蔡郁漩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,業 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以110年 度偵字第7101號為緩起訴處分,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1 年1月6日駁回職權再議確定,緩起訴期間自111年1月6日起 至112年1月5日止,業已屆滿,緩起訴未經撤銷。而本件扣 案被告蔡郁漩獲利之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則為其犯 罪所得,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。 二、按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。但有特別規定者 ,依其規定,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復按檢察官依 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,對刑法 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之犯罪 所得,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,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 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蔡郁漩所犯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,前經檢察 官於110年12月20日以110年度偵字第71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,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1年1月6日駁回職權再議確定 ,緩起訴期間1年已屆滿,緩起訴未經撤銷等情,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書、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核閱該偵 查案卷確認無誤。而扣案之現金100,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 得乙節,業據被告供承明確,並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扣押 物品清單、贓證物款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100,000元,於法有據,應予 准許,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收,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 本)。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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