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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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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宏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(113年度毒偵字第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謝宏奇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7條 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3年度毒偵字第9號   被   告 謝宏奇 男 48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宜蘭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00巷00弄0             號5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敘述犯罪事實、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謝宏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 國111年11月3日以111年度簡字第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,並於111年12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:又謝宏奇 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,於111年5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,並經本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詎仍未戒除毒 癮,於前案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,又基於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於112年10月16日晚間6時 55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,在宜蘭縣宜蘭市昇平街某 工地,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,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因謝宏奇為警方列管之毒品調驗 人口,經警通知到場後,於112年10月16日晚間6時55分許採 尿送驗,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始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謝宏奇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,並 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宜蘭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、自願受採 尿同意書各1份附卷可稽,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謝宏奇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。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11年11月3日以111年度簡字第660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,並於111年12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,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,其於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,裁量是否加 重其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5  日 檢 察 官 郭欣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孟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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