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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參與訴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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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蔡秋茹 被 告 陳威豪 選任辯護人 屠啟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過失重傷害(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05號 ),聲請訴訟參與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蔡秋茹參與本案訴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威豪因涉犯過失重傷害罪嫌,經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,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 8第1項第1款規定,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。被害人楊含少因 本案重傷昏迷不醒,聲請人蔡秋茹為被害人之女兒,屬得為 聲請訴訟參與之人,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 之內容,並適時陳述意見,爰依法聲請訴訟參與等語。 二、按因故意、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。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、限 制行為能力、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,得 由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為之。法院於徵詢檢察官、被 告、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,並斟酌案件情節、聲請人與被 告之關係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,認為適當者, 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。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 1款、第2項前段、同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。 三、查被告陳威豪所涉過失重傷害案件,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 檢察官提起公訴,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105號案件審 理中。而被告上開被訴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 第1款所定之罪,而被害人楊含少因本案意識不清,昏迷指 數3分,聲請人蔡秋茹為被害人之女兒(直系血親),有戶 籍謄本、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。復 經本院徵詢檢察官、被告陳威豪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,檢 察官及選任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,被告則未表示意見,有臺 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23日宜檢智安113蒞56字第11390 03913號函、刑事陳報狀附卷可佐;斟酌案件情節、訴訟進 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,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 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,本院 是認聲請人蔡秋茹聲請訴訟參與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,裁定如主文 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   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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