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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冠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2年度執字第2488號、113年度執聲字第2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江冠霖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江冠霖因犯妨害秩序等罪,先後經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法第五十條及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。 二、按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,即合 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,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。縱其中 一罪已先執行完畢,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 應執行刑;已執行部分,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應執行 之刑時依法扣除,不生重覆執行或一罪兩罰之問題(最高法 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查受刑人江冠霖因犯妨害秩序等罪,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等情,見卷附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即明,是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 其應執行之刑,於法均無不合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爰 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 、刑罰暨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、所犯各罪間之關聯性及所 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,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 內部性界限內,本諸限制加重原則,並兼衡公平、比例、刑 罰經濟及罪刑相當原則,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需附 繕本)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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