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憲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憲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。 理 由 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憲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,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法第5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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,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經查,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,均已確定在案(就附表之宣告刑均補充「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」),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,經核檢察官之聲請,於法並 無不合;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、犯罪態樣 、手段、犯罪時間、侵害法益,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 程度,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、比例等原則,在外部性及內部 性界限範圍內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。 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41 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 應附繕本)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