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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春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字第201號、113年度執聲字第31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余春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。 理 由 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余春松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險罪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 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法第5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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,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經查,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,均已確定在案(就附表編號1「備註」欄「已執畢」 之記載應予刪除),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。經核檢察官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;並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公共危險罪,其犯罪之態 樣、手段類似、犯罪時間相近,侵害法益相同,暨衡以受刑人 所犯各罪情節,復就其所犯各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 程度,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、比例等原則,在外部性界限範 圍內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。 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 應附繕本)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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