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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保護管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羿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羿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羿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 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假釋 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前(一)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 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、3 年9月、3年6月(3罪)、4月(2罪),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、6月,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;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 108年度簡字第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;前開2判決 ,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確定。(二)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10 8年度簡字第8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前開(一)(二 )接續執行等情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。受刑人於108年9月3日入監執行,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 署以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380號函核准假釋 ,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12月2日,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 日數為44日,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0月19日,此 有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。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,應 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3  年   2   月   5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 應附繕本)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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