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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保護管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吳宗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吳宗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,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經奉核准假釋在案,爰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 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 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前因竊盜、贓物案件,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 第5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、8月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 度上易字第1752號判決以逾越上訴期間為由駁回上訴確定;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森林法案件,經本院以107年 度易字第89號、106年度訴字第446號、109年度訴緝字第1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、3年8月、1年2月(另併科罰金)確 定,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,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82號裁定駁回抗告 確定。受刑人於民國109年9月4日起入監執行前揭案件,現 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月3 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40號函核准其假釋,其刑期終結 日期為115年9月2日,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4日, 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6月30日,此有法務部矯正 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41號函及所附法務 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核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93條第 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 應附繕本)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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