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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保護管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嘉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高嘉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高嘉良因詐欺等案件,在法務部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,經法院判刑確定,前開 各案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6年確定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。 受刑人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入監執行,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 署以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8391號函核准假釋 ,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10月13日,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刑日數為72日,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8月2日, 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。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本 院審核相關文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 應附繕本)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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