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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1/29

傷害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5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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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三號  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乙○○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(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0八號),判決如 左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,復按刑事案件於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,調解成立,經法院核定 ,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,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,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 五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告訴人甲○○告訴被告乙○○傷害案件,公訴人 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名,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, 須告訴乃論;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九十年一月二日調解成立,雙方並同意撤回告 訴,並經本院核定在案,有宜蘭縣礁溪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附卷可稽,依照首 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、第三百零七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 書記官 陳 淑 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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